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3月3日在靖远县糜滩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9月生男孩王**。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由于原告与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就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还时不时地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现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双方所生儿子王**由被告抚养;3、由双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孩子情况属实。被告以前曾犯过错误,保证坚决改正,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被告认为原被告完全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3月3日在靖远县糜滩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男孩王**。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矛盾。出现矛盾后要以家庭为重、婚姻为重,正确对待,妥善解决。原、被告结婚十余年,且生有子女,彼此都有一定的了解,培养了一定的感情,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沟通、化解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