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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难以沟通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加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被告因触犯法律被判服刑四年。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的伤害,现夫妻双方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没有发生过争吵。2012年7月,原告无故离家出走,给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伤害。2013年10月被告因伤害罪被判刑入狱,现在被告面临马上减刑,被告的刑期也快满了,请求不要在被告最痛苦的时候说这个事,待被告出狱后再协商离婚的事,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2014年3月被告因伤害罪被判服刑四年。2014年5月原告赵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杨某某不同意离婚,也表示了真诚和好的愿望,经本院给原告做工作,原告撤诉。

又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9月9日结婚,2012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出现了危机,2014年3月被告因触犯法律被捕入狱,更使双方感情雪上加霜;2014年5月原告赵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做工作,原告虽然撤了诉,但原告并未回家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丝毫改善,而今原告再行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希望。因此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2000元,双方各承担1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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