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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婚前系自由恋爱。2010月9月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儿子陈**出生,2005年5月女儿陈**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09年后,由于被告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染,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进行殴打。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曾劝被告改掉不良习惯,好好过日子。被告不听劝阻,仍然与第三者保持联系,被告的所作所为伤透了原告的心。原告忍无可忍,夫妻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陈**由被告抚养,女孩陈**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三间,存款2400元,三轮车一辆,摩托车一辆,红砖价值13000元,自己耕地7亩,羊18只,猪5头,上述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包**与被告陈**婚前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元月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00年10月20日生男孩陈**,2005年5月13日生女孩陈**。2010月9月15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互相猜疑和沟通不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婚姻形成法律关系及子女生育情况,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与被告陈**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却因为互相猜疑造成家庭矛盾,时常发生争吵,事后又因沟通不畅不能将矛盾冷静化解,双方共同的过错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因为双方的矛盾,男孩陈**小小年纪就辍学在家,已经对其身心健康及个人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女孩陈**年龄尚小,需要父亲的关爱和母亲的呵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原、被告双方应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加强沟通,彼此谅解包容,共同维系好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孩子打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原告所述与被告感情变故而时常发生争吵,也曾被殴打,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包**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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