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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抚养费16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8000元,剩余8000元尚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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