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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生活期间又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2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架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2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架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结婚证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2、甘肃奥**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对被告母亲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原、被告分居以及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2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架分居至今,现分居已达二年之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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