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与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因而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投等因素,时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6月17日被告用水果刀将原告戳伤。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原告诉状中所说不属实,被告没有经常打原告,只是偶尔打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双方2003年7月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后于2005年12月7日在永登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结婚证号为0501563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4年8月7日生育男孩华*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依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亦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对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提出批评。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