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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