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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