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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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