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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柱诉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6日登记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郭**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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