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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王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男孩取名蒋*。婚后和公婆一起生活,2013年和公婆分家另过,分家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一直在外很少回家,我边种地边带孩子。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不关心家庭生活,打工两年时间挣的工资多少也不给我说,我感到在被告的心目中是他一个人过日子,像没有老婆孩子一样,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没有感情而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年底我就和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后购买电冰箱一台,三轮车一辆,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为了搭建温室棚暖,向银行借款3万元。财产我不分割,债务我也不承担。现起诉法院,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取名蒋*,孩子出生三年后,原告常常外出,有时外出十几天,有时外出半年,2015年2月外出时把自己的生活用品也带走了,原告因常不回家也不照顾孩子,我与原告之间也没有夫妻感情。2008年我们搭建温室暖棚,向银行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家里面的三轮摩托车是我的婚前财产,电冰箱是婚后购买的,两轮电动车是我用制种款购买的,三轮电动车是我母亲和我共同出资买的。这两年打工的钱都在外面挂账,还没有结算。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但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年给孩子5000元的生活费,债务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男孩取名蒋*。婚后原被告双方与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分家另过。分家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务农照管家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家中购买电冰箱一台,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被告两年打工的工资收入没有结算,2008年搭建温室暖棚,向银行借款3万元。2015年2月原告带生活用品离家至今未归,孩子由被告母亲照管。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相濡以沫,以“冷”处理方式解决家务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2月2日原告带生活用品离家,被告不能主动协商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婚生孩子近年来随被告的母亲生活,为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被告请求孩子有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家庭所有财产,共同债务3万元因被告两年打工的工资收入没有结算,加上原告现居无定所,生活较为困难,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蒋*随被告蒋*某生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一次,2015年12月31日起付至2025年12月28日);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蒋某某所有,债务30000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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