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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