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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席*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登记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被告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生育女儿郑**,2010年生育女儿郑**。双方于2011年在陇西县通安驿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生育女儿郑**。刚开始,夫妻感情一般。举行结婚仪式后在胜利砖厂居住,后来原告基本上一直在娘居住,偶而去砖厂居住,婚后生了三个孩子,都是在娘家出生的,三个孩子也一直由原告父母帮为照管。被告平时在砖厂上班,在砖厂居住,活干完了就到原告娘家居住。现在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家庭责任,不给孩子生活费。老家陇西只去过一两次,夫妻双方也是聚少分多,为了家庭琐事,被告一直打骂原告,不仅不给孩子抚养费,还说孩子不是他的,家庭暴力经常发生。2015年9月,因孩子上学花费挺大,原告向被告要孩子的生活费,被告就出手打骂原告,原告已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三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举行结婚仪式、生育孩子、登记结婚的情况都是属实的。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也没有出去干活,一直在家带孩子,被告平时在砖厂打工,不打工时就与原告在一起生活。以前被告打工挣的钱都给了原告,今年因为砖厂的销售不好,工资发的慢,有时就发个几百元,但被告也给原告给着呢。今年7月份,被告父亲病了,回了一趟老家,9月才回来,厂子没有发钱,老板也不在,原告到厂里去向被告要钱,被告说如果要钱先给被告打个电话,没必要到厂里来,原告就与被告吵架,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这些年被告打工挣的钱都给了原告,没有存款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2008年生育长女郑**,2010年生育次女郑**。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三女儿郑**。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较好,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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