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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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