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郎**、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8年3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双方于1999年4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10月28日,婚生女程某甲出生。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被告脾气暴躁,动辄殴打原告。2015年4月,被告为琐事再次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如果她不离婚,家庭债务我可以承担,如果她执意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她承担债务50000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4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10月28日,婚生女程某甲出生。2015年4月,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2015年6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即离家出走。婚生女程某甲现患有疾病,正在治疗中。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申请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兰**医院脑涨落分析报告、服药单、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长达15年之久,双方育有婚生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女程某甲现患有疾病,双方应当从维护孩子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父母的监护义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改正自身缺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帮助,努力协调家庭关系,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