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12日在天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到一月,被告称要回娘家,回去后,便再未回来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过。原告及其父母多次劝说被告回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不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经双方家人均劝说,被告仍然不予理会。双方共同财产有H****8号u0026amp;amp;ldquo;现代u0026amp;amp;rdquo;小轿车一辆(包括手续费总价值约17万元),该车虽然婚前购买,但原告家出资8.4万元的购车款,包括手续费等,原告家共出资116380元,被告家出资一部分。双方无共同债务及债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亦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H****8号u0026amp;amp;ldquo;现代u0026amp;amp;rdquo;小轿车一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地点均属实。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1.原告起诉离婚的u0026amp;amp;ldquo;事实与理由u0026amp;amp;rdquo;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自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一直在各地治疗。因原告父母身体均不好,所以被告想病情好转后再回去,且原告父母也同意了;2.原告在被告今年八月份之前未检查出重病时从未起诉离婚,却在九月份得知被告患重病后起诉离婚,由此可见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u0026amp;amp;ldquo;包袱u0026amp;amp;rdquo;的担心而为之。另外,原告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实,H****8号u0026amp;amp;ldquo;现代u0026amp;amp;rdquo;小轿车是被告的陪嫁物,原告所述的8万元是送给被告家人的彩礼。夫妻共同债务有原告贷款50万元,用于开u0026amp;amp;ldquo;某某u0026amp;amp;rdquo;农家院。

原告徐某某就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中**银行凭条复印件一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购车时的车辆购置税12717元是原告缴纳的。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在天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10月9日,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时间较短,尚处于磨合期,在此期间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加强沟通,有望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徐某某也未向法庭提供予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