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