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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