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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