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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常以种种借口外出不回家,对家中事务从不关心,没有与原告过日子的打算。2015年3月10日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订婚时送被告金戒指一枚,现金5000元,送彩礼56600元,金项链一条,因不足被告要求的克数,补了6000元,为被告买衣服2套5000元,化妆品1800元,女方结婚酒席6000元。原告为与被告结婚导致家庭困难,所以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56600元、订婚6.4克黄金戒指一枚、现金5000元、彩礼6000元、18克黄金项链一条、化妆品1800元、衣服5000元、女方结婚酒席五桌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情况属实,我也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已结婚生活,原告所说的彩礼数额和首饰属实,其它请求与事实不符,因原告在订婚和送礼时都没带化妆品,给了1200元让我自己买了化妆品。所以,我只退还首饰和一部分彩礼,其余原告要求的不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4日在平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56600元、订婚6.4克黄金戒指一枚、现金5000元、送礼现金6000元、18克黄金项链一条、化妆品1800元、衣服5000元、女方结婚酒席五桌6000元。另查,结婚前被告家给原告礼单要求送衣服2套、首饰38克,礼金78760元,原告实际给被告送彩礼现金56600元,金项链一条,补现金6000元,衣服2套,订婚金戒指一枚。又查,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礼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应适当返还彩礼,双方交付的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原告送给被告的其它礼金属一般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彩礼现金5008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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