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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