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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