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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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