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靳**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诉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应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