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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