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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因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与马**于1997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1998年正月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2年1月23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0年10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冬冬;2008年11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马**。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马**为了家庭生计,多年外出打工,造成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淡化。2015年2月27日,双方再次因家庭事务发生口角打闹,李**遂离家外出。现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马**离婚;李**抚养婚生女马**,并承担费用。马**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马**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婚后马**常年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加深,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婚生子女年龄尚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氛围。李**、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努力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故李**要求与马**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与马**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不当。李**与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多日无共同生活。在马**及他人打伤李**后,马**长期锁门关窗,不让李**进家门,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若不判决离婚,将导致李**的生活无着落,对子女的成长教育造成影响,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认为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不存在李**所说的家庭暴力。双方分居也不属实,是李**自行回娘家居住不回家,不是马**将其拒之门外。马**也不愿意离开家,但为了生计必须常年在外打工。马**与李**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李**与马**父母之间的矛盾,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处理,马**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能以此就认定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马**婚前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并育有两个孩子,表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本案一、二审中,马**均坚持不愿离婚,表示要继续与李**共同生活,说明双方的关系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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