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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马蛋蛋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马蛋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魏**与被告马蛋蛋经人介绍,2007年按照习俗结婚。同年8月17日在甘谷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14日生女儿马**。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4月2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0年8月30日重新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后双方都在外打工,2012年年初开始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认为双方感情不和,被告殴打自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表示,夫妻发生矛盾不可避免,不是感情不和,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魏**与被告马蛋蛋于2007年8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事务发生矛盾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8月30日重新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合法婚姻,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生活事务发生矛盾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复婚一次,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婚生子女年幼,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魏**与被告马蛋蛋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负担。

魏**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部分准确。但认为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与事实不符。在法庭上上诉人一直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经常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虐待,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二、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多次无故经常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虐待,并且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年初分居至今。完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错误的。另外,2015年6月15日,上诉人经法院通知领取判决时,被上诉人在甘谷**法庭门口对上诉人进行了殴打,至上诉人头颈部及腹部软组织挫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上诉人的生命和家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甘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且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马蛋*答辩称:上诉人在2015年3月10日向甘**法院诉状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然而,上诉人不服判决,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投诉状要求离婚。在诉状中,上诉人捏造事实,对上诉人捏造的事件,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夫妻两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几句言语上的顶撞,发生一点小摩擦,这不能说是感情不和。何况现在女儿马**尚幼。正在成长的关键期,需要父母共同给她的关爱养护。若离婚,定会在各方面对孩子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2、我们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男生女都一样,我特别疼爱,喜欢女儿马**。根本不存在因生了女儿而虐待她或者对女儿不好。现在家中就我们三人,因为我的父母早已过世,所以根本不存在家人殴打虐待上诉人的事件。上诉人所说的殴打虐待纯属捏造。3、我一直在广州东莞打工挣钱,常年在外。自我母亲过世后,上诉人一直在家玩手机没日没夜,深更半夜常有电话骚扰。为此,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2012年分开的原因其实是我们夫妻二人商议决定拆旧房换新房而致。现在农村人为了养家过日子而外出务工,夫妻双方长时间不见面的现象很常见,不能说是感情不和,虽然如此,我还是认为,夫妻之间会因小误会而争吵几句,但没有感情上的破裂。上诉人性情暴躁,不可和好是她单方臆断,我认为是能和好的。请求维持原判,不准予离婚。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马蛋蛋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又重新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之间或因家庭琐事,或因双方各自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魏**与马蛋蛋双方离婚后又复婚,更应珍惜其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且婚生女尚年幼,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希望夫妻双方珍惜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特别是被上诉人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要有明确的认识,切实改正缺点和错误,采取积极的正确的方式方法,以实际行动争取得到上诉人魏**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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