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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