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莲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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