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本某某与被执行人官某某在我院民事审判庭调解协商后将官某某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本某某的财产折价款六万元折抵成本某某应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双方互抵,故申请人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晏*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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