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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0月26日结婚(招女婿)并在群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两个子女,长子马**,生于1996年3月10日;次子马**,生于1998年5月15日。由婚后被告经常打麻将,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08年8月2日在村干部、阿訇及双方家长的参与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但后来被告一直不愿到乡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马**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各壹份;

2、结婚证,证明原被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2日就婚姻、子女、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4、证人马某乙(乙奴斯)、谭某某(路太)的证词,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协议当时已履行的情况。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6日经人介绍结婚,并与被告在化隆县群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子女,长子马**,生于1996年3月10日;次子马**,生于1998年5月15日。由于被告经常打麻将,以及按宗教习俗解除婚姻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8月2在村干部、宗教人士及老农的参与下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家庭财产手扶拖拉机一台、犁一套、粮食五袋、钱2000元,及被子毛毯等归被告马*西木;2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协议确定的财产当场履行,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另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放弃对子女抚养费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未正确处理夫妻和家庭关系,导致连续分居达七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离婚的要件,并有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的情况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马*甲与马**离婚。

二、婚生次子马**由原告吗哈夫赛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由协助探视的义务。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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