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75元由原告史*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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