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措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某某申请执行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