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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4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8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10月13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4日,被告的舅舅将我送回娘家探亲,我在娘家居住两年多,期间被告也没有叫过我。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8月13日,在化隆县牙什尕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3日生育女儿王**,子女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4日,被告的舅舅将原告送回娘家探亲,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不管不问,现夫妻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原告回娘家居住二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讼诉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原、被告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子女随被告生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现有的生活环境,子女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灵*(现年四岁)由被告抚养,待子女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原告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有协助配合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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