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措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措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措某某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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