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措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措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措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措某某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