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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