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