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某与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