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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