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冀**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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