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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了孩子马*乙(生于2002年2月20日)、马*丙(生于2007年4月3日)。2003年12月20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经常酗酒后对原告殴打辱骂,不尽家庭义务。现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马*乙、婚生次子马*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两个孩子每月抚养费各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生育孩子的事实属实,但陈述的其他部分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被告王某某入赘原告马*甲家共同生活。2003年12月20日依法补办结婚证。期间于2002年2月20日生育长子马*乙,2007年4月3日生育次子马*丙。2015年11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为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只要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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