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后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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