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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