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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