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吴**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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