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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大庆油**限责任公司、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大庆**限责任公司、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这判员樊**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樊**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大庆**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冷泓淏、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胜诉称:被告王**与原告系楼上楼下居住,2014年10月9日,地热试压时,被告王**家地热管破裂,大量漏水,导致原告家房屋棚顶、地面因被水淹严重受损,因就修复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装修受损修复费用26830.12元,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装修损害赔偿金26830.1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大庆油**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司)辩称:原告所居住的楼房是我公司开发的,但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楼上地热管跑水是因为质量原因造成的,因此我方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辩称:我家地热管线漏水,是因为供热试压时地热管线破裂,是开发商被告房**司的原因,不是我人为造成的,应该由开发商负责。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黄**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价格监督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用以证明经鉴定,原告家因被告王**家漏水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共计26830.12元,鉴定费花费1500元。被**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此份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我公司房屋有质量问题造成的,仅能体现损失的价值。被告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漏水的原因是被**公司地热管线的原因,房屋我家也没有动,我家入住之后只是在地面铺了地砖,没有做其他改动,当时被**公司把地面刨开的,漏水与我无关,我也是受害者,我要求赔偿。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照片四张。用以证明创业城居住小区14-3-1-402室是原告从被告房**司购买及漏水后房屋的现状。被告房**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房**司、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创业城小区是被告房**司开发,2013年原告及被告王**分别从被告房**司处购买了创业城房屋,原告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4-3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王**与原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王**家住原告家楼上,2014年10月9日地热试压时,被告王**家地热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家房屋棚顶、地面等处因被水淹受损。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大庆市价格事务所鉴定,经鉴定,原告家因被告王**家地热管破裂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共计26830.12元,鉴定花费1500元鉴定费。被告王**于2013年11月份从被告房**司处接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的开发商应当对其所开发建设的房屋质量负责,本案中被告王**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4-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是其于2013年从被告房**司处购买,2013年11月接房,2014年10月9日原告及被告王**所在的小区地热试压时,被告王**家地热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家遭受财产损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因未过最低保修期限,故被告王**家地热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家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房**司承担。因被告王**在地热管破裂漏水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油**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26830.12元;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大庆**限责任公司承担,邮寄费44元,被告大庆**限责任公司承担22元,原告承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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