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2587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5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线索随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