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396.4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5039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0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