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X与田X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交通肇事赔偿纠纷

申请人王X依据本院(2012)密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田X履行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王X会发现被执行人田X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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