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孙**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依据判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孙**给付申请人48087.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孙*亦不能提供孙**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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