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等与张**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莫**、莫**、莫**、莫**与北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莫**、莫**、莫**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赔偿款139491元,被执**公司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7898.2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张**承担,以上共计1421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亚太公司名下账户予以扣划58700元(含赔偿本金57898.2元,利息801.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的下落。本院通过最**法院及北京**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莫**、莫**、莫**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莫**、莫**、莫**、莫**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2156元,已经执行57898.2元,剩余84257.8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莫**、莫**、莫**、莫**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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