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侯**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刑初字第0483号刑事附带民事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3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开户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辰支行。
账号:049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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