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会与王**、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段会诉王**、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会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给付欠款92538.45元、保全费3164元;张**给付欠款39659.33元、保全费1356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的执行费1882.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去向不明,王**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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